当前位置
主页 > 最新动态
典当行将回归本源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17

有着悠久历史的典当行业,迎来新时代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原则,银保监会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这也是自2018年,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督规则职责划归银保监会管理后,首次发布的监管规定,也意味着典当行业步入新的发展周期。

“拾遗补缺”定位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典当行的定位进一步明确。

《通知》明确提出,引导典当行回归典当本源,专注细分领域,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满足小微企业、居民个人短期、应急融资需求,发挥对金融体系“拾遗补缺”的作用。

典当业在我国有着古老的历史,最早的典当业甚至可以追溯到南北朝时期,典当“与生俱来”的民间金融属性是毋庸置疑的,长期以来,在民间融资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新中国诞生后,典当行曾经一度停办,伴随着改革开放和民营经济蓬勃发展,于1987年重新恢复。

现在的典当企业已从传统意义的当铺发展成为现代化的专业融资服务企业,既有类金融属性,又具有绝当品销售、鉴定、保管等流通服务业属性。与此同时,典当行充分发挥其融资小额、灵活、快捷的特点,在贴近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方面更有优势。

数据显示,近年来,典当行业发展总体平稳,业务继续保持小额、短期特色。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397家,注册资本1722.6亿元,资产总额1602.7亿元,典当余额992.86亿元。2019年1-12月,全行业实现典当总额2860.48亿元,累计开展业务179.2万笔,平均单笔业务金额16.6万元,平均当期33天,最短当期1天。

业内人士指出,小微企业融资占全部典当业务的九成左右,融资额近年来环比都增长30%以上。比起商业银行和民间借贷,虽然典当行按日计息,贷款成本比银行高,但资金立等可取,没有纷繁复杂的手续,而且典当行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要求较为宽松,因此与中小企业的需求比较契合。典当行对缓解中小微企业及个人商户融资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弥补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主流融资渠道存在的空白和服务死角。在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下,也有着刺激经济增长和增强小微企业运作活力的作用。

设置“负面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对当户来说,房产典当所获得的金额较大,尤其对于小微企业来说,能够满足其企业周转所需资金。因此,在典当行融资业务主要来源中,大部分又来源于房产和汽车,这两块业务占到典当行整体业务的80%左右。

这样的状况将发生改变。

《通知》明确,典当行应当回归民品典当业务本源,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

同时,《通知》对典当行所从事的领域还设置了“负面清单”。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1、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5、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

6、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坚持简政放权,完善准入环节,《通知》明确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即日起,不再对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设置前置条件;鼓励已设立的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同时,对新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违规违法经营等情况。

为减轻年审负担,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选取1/3的典当行进行年审,三年内实现年审全覆盖;年审期限延长为6个月,起止时间为次年4月1日至9月30日。

利率将挂钩LPR

与此同时,《通知》对绝当物处理和典当行收费问题提出新要求。在绝当物处理问题上,《通知》不再区分绝当物估价金额大小要求,统一要求典当行对绝当物采取协议折价或协议拍卖、变卖的处理方式,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多退少补”。即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当继续向当户追偿。

在典当行利息和综合费用收取方面,为适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通知》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不再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综合费用方面,要求典当行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现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

《通知》还要求整顿行业秩序,实现减量增质,压实监管责任。从细化认定标准、加强信息公示角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失联”“空壳”企业处置力度。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大向社会公示力度、采取更严格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等方式,引导“失联”“空壳”企业主动退出,实现减量增质。

按照《通知》认定的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失联”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空壳”企业:近6个月未开展收当、续当、赎当、绝当物处置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为压实监管责任,《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典当行实施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审等部分监管工作。同时,建立专职监管员制度,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来源:城市金融报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建设路营业部地址:郑州市建设路与百花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鑫苑国际广场一楼中厅)

电话:0371-67979018

嵩山路分公司:郑州市嵩山路与汝河路交叉口东南角

联系电话:0371-66531398